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对产业创新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专利预审申请质量,自即日起提交属于分类号为:B08B、B02C、B01D、B07B、B65G、B05C、G01N、B21B、B05B、B65D、B21F、B23K、B21C、B65H范围的专利预审申请时按照《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请求提交指南》规定的文件要求外,还须同时提交与该申请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研发证明材料。参照以下内容提供研发证明材料,其中涉及企业核心秘密的材料建议脱密后提交:
(一)证明该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实际研发活动的材料:如项目立项情况、经费投入情况、专利产品研发情况、委托合同、实验材料来源记录、原始实验数据记录、可行性验证材料等;
(二)证明申请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的材料;
(三)证明发明人具备相应研发能力的材料;
(四)技术交底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若属于上述分类号范围的专利申请在预审请求时未按照要求提供研发证明材料,该专利预审申请将被退回;若提供的研发证明材料我中心认为无法证明其发明创造真实性的,将依据《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五款,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
我中心将依据专利预审业务运行实际,对涉及研发证明材料提交的分类号实施动态调整机制,请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及时关注最新动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