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办事指南》的通知

2026-10-08 查看(17)

各创新主体、专利代理机构:

为规范陕西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贯彻落实《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5号),现印发《陕西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办事指南》,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

2026年9月30日


陕西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办事指南


为贯彻落实《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5号),规范陕西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指导全省各创新主体、专利代理机构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规范业务办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一)受理条件

1.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无效宣告案件请求优先审查,第一申请人地址应当在陕西省辖区内;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必须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全体复审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一致同意。

2.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无效宣告案件,均应当采用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

3.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5.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

6.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

7.不适用于双边或者多边审查协议、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通道的快速审查案件。

(二)推荐条件

1.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优先审查请求:

(1)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涉及本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4)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注: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请求,不适用省局推荐。

2.无效宣告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优先审查请求:

(1)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3)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4)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注:上述第1项中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第3项中的仲裁机构,可以就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直接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二、不予推荐的情形

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推荐:

1.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2.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4.请求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三、申请材料

(一)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

(二)相关证明文件

1.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包含申请案件基本信息、申请人的创新和实施能力,并陈述优先审查理由,充分说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属于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具体领域或者关键核心技术的理由。

对于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专利申请的分类号可以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比对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主题是否与分类参照关系表中的领域及关键词整体一致。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新三样”相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4)》等分类号对照表,可以作为判断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重要参考。

2.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中,应当包含申请案件基本信息、申请人的创新和实施能力、明确申请人在经营地域、经营领域或研发工作等方面与本省或本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产业之间的关系,并写明该专利申请的领域对应的具体产业领域。

申请人应当提交省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产业的相关政策性文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实意见。

3.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包含申请案件基本信息、申请人的创新和实施能力,并依据实际产品、制备方法、工艺用途中所涉及的技术图纸、工艺流程图、产品技术标准等技术资料,撰写简要技术说明材料,同时附具该技术说明材料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表。

申请人应当明确产业化实施方式,并提交可以佐证申请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他人实施的证据。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主张的正在产业化实施或者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的能力、实施方式及所提交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声明承担因不诚信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4.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情形

申请人应当提供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作出说明,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充分阐述。

5.涉及《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情形

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应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三)其他证明文件

1.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非必备)

2.根据审查需要,按要求提交的能够证明专利申请具有重要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等其他证明文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按照本办事指南第三条要求准备申请材料,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优先审查模块线上提交,网址为https://cponline.cnipa.gov.cn。

2.陕西省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进行审核,符合推荐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并说明推荐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形式缺陷的,一次性告知优先审查请求人补正修改;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就同一缺陷以相同、近似理由再次提出补正的,不予推荐。

3.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对受理的优先审查请求进行审核,对于请求材料中存在的形式缺陷,允许优先审查请求人进行修改,经审核作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的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五、办结时限

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自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费用情况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开展优先审查推荐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推荐数量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工作管理情况等因素分配并调整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数量。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分配的优先审查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八、其他说明

1.建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优先审查请求的内部筛选。

2.陕西省知识产权局每季度组织开展优先审查需求摸排,统筹推进优先审查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3.咨询电话:029-8831503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西安代办处)。

来源:陕西省知识产权局